4月16—17日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培训班在保山市召开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培训班于4月16—17日在保山市举办,省卫生厅疾控局胡守敬局长、李长青主任,省疾控中心查舜副主任和来自全省16个州(市)卫生局、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疾控中心分管领导与具体负责人80余人参加了本期培训。
开班仪式上,保山市金常德副局长致欢迎词,并介绍了该市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一些有益做法,省卫生厅疾控局胡守敬局长对宣贯精神卫生法目的和意义,培训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期培训班邀请了省卫生厅疾控局李长青主任,省心理卫生中心李惠琴副院长、陈庆玲主任医师、何小林副主任医师担当讲者。各位讲者就精神卫生法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按照国家培训要求与参训者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结合现实工作与法律条款要求逐一对比,提示各位应该重点关注或可能产生的问题。通过为期2天的培训,与训者基本掌握了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达到了本期培训目标,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各州(市)和县(市、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在年内组织完成本级和下级相关人员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