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云南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纳入2013年政府惠民工程
| 云南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纳入2013年政府惠民工程
2013年4月8日,云南省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纳入2013年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之一,年内实现全省已经登记建档的8.3万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的目标。具体内容为:1)全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在参保(合)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补助标准为5500~7500元/人,住院治疗费用的90%由各级各类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属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医疗救助,符合工会医疗互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2)稳定期维持治疗门诊定额基本补助标准(含血常规、肝功能及心电图三项化验和康复补助费)为2000元/年/人包干,不设门槛费。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稳定期门诊治疗费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属于新农合的患者,稳定期门诊定额标准费用由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 以此同时,为全面提升县级及以下专业人员服务能力,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省财政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工作经费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为:1)省财政本年度内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做到县、乡两级年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知识培训全覆盖。2)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工作经费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诊断评估、康复随访管理等工作,按照规范管理1例每年350元标准执行,其中250元用于支付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评估和健康体检费用,100元用于支付村医协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随访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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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与治疗 | Added by: 省疾控慢非传 (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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